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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粮食质量监管百分考核(试行)办法(武粮〔200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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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3 13:12:04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35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我市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及有效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完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全面提高管理和检验水平,严格检验规程和方法,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湖北省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武汉市粮食局
武汉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武粮〔2009〕32号
发布日期 2009-06-17 生效日期 2009-06-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粮食局、粮食办公室:   为了加强我市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进一步完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全面提高管理和检验水平。现将《武汉市粮食质量监管百分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及有效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完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全面提高管理和检验水平,严格检验规程和方法,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湖北省粮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质检机构建设及队伍建设。

  2、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3、履行职责,各项质量监管工作完成情况。

  4、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完成情况。

  5、专项业务技术比对考核及培训情况。

  6、平时工作考评。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粮食质检站。东西湖、汉南、六库、大花岭化验室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百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质检机构建设及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及设施)。(25分)

  1、分管领导和专管部门重视检验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健全。(5分)

  2、在监管体制上能充分体现监管职能。(5分)

  3、在编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达到70%以上(不少于3人),并着装一致、佩戴胸牌、持证上岗。(5分)

  4、质检站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有保障。(5分)

  5、质检站常规检验设备和仪器齐全和完好,实验室整洁、明亮、防潮、防尘,仪器摆放合理。(5分)

  第五条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15分)

  1、计量认证三年审核换发证书和每年度内部审查及接受监督检查,并按照《计量法》考核质量体系运行情况。(5分)

  2、各种仪器设备的检定、核准、维护及对比的工作开展情况。(5分)

  3、收集、宣传、贯彻新国家标准及具体实施工作情况。(5分)

  第六条 履行职责,各项质量监管工作完成情况。(25分)

  1、每年三季储粮安全普查中,对市级、区级储备粮和商品粮进行全面普查和质量检验工作,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报送。(5分)

  2、检验行为规范,检验规程和方法严格,能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5分)

  3、在配合有关部门对“放心粮油”检查及市场监管时,能按要求规范抽样、检验。(5分)

  4、在粮食收购入库期间,能积极到收购现场巡查、抽检及有效质量监管。(5分)

  5、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检验报告制度,质量档案和资料齐全、规范。(5分)

  第七条 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完成情况。(15分)

  1、每年早、中、晚三季稻谷收获期间,能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真实扦取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样品,并准确填写各类样品信息。(5分)

  2、积极完成质量调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及时、真实上报检验结果。(5分)

  3、在收购现场公布市场适销品种,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化粮食的品种和品质。(5分)

  第八条 专项业务技术比对考核及培训情况。(10分)

  1、各区质检站每年必须参加全市粮食比对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对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率、异品种率、谷外糙米粒、互混及色泽、气味等全项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的偏差进行评价成绩。(8分)

  2、积极参加省、市级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参训人员培训成绩和学习情况。(2分)

  第九条 平时工作考评。(10分)

  1、分管领导和专管部门能积极参加市局和中心检验站组织召开的会议。(4分)

  2、平时工作中,管理人员和检验技术人员能坚守岗位,确保实验室无安全事故发生。(6分)

  第三章  组织考核

  第十条 由武汉市粮食局组织,并委托武汉市粮油食品中心检验站每半年对各区质检站进行考核一次,并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评比打分,年终进行成绩汇总,考核结果备案存档,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督促整改。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终市局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通报,对获得优秀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全市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评比表彰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粮油食品中心检验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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