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3 15:47:21  来源: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39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监督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38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
发布单位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6-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卫生局、教体局、各有关学校: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监督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38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监管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市通过“健康校园”创建和“食品安全进校园”等活动的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突发事件有了显著下降,但各区市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有的学校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堂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要求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二、突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改善食堂条件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建设资金投入,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改善食堂卫生条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要把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监管目标,加大对农村学校食堂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三、严格规范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

  各区(市)要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凡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如布局流程不合理,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条件无保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经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各区(市)教育部门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使学校食堂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操作人员都明白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掌握应知应会的岗位知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树立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消除工作过程的食品安全隐患,提高个人卫生意识,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加强采购管理,推进“阳光食品工程”进校园

  各区市教育部门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密切配合,严把食品采购关,积极参加政府的“阳光食品工程”平台采购食品原料,对于米、面、油、肉、调味品、盐、蔬菜等大宗食品要相对定点采购,不得采购散装的调味品,不得采购来源不明和周转桶装植物油以及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原料,如散装馅料、猪血、动物内脏等。要严格索证、索票管理,证、票、货要相符,要建立验收台帐,严格入库检查,杜绝不合格食品及食品原料流入学校食堂。

  六、加强托管管理,严格准入资质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严格规范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管理,对承包托管食堂制定准入标准,规范学校食堂的承包经营活动,对于缺乏食堂管理经验或曾经发生过食物中毒的餐饮管理公司和个人不得从事学校食堂托管。学校要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托管食堂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完善各项组织制度,定期检查食堂加工场所卫生,参与和检查食堂食品原料的入库验收。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承包托管食堂的监督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各区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购买不合格食品,不吃周边卫生不洁饭店、马路食品摊贩的食品。各区市卫生等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将学校周边卫生安全信息(如“苦脸”“笑脸”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使广大师生健康消费;没有食堂的学校要加强学生午餐的管理,一方面教育学生不购买、不食用学校周边不洁食品,不到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就餐托管,另一方面学校要做好学生午餐的定购,不得订购未取得信誉度A级配送餐资质单位的配送餐,同时还要做好配送餐的验收、存放、留样等工作,确保学生吃上安全卫生的午餐。

  八、日常监管与长效机制结合,预防控制食物中毒事件

  各区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重点,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科学监管,日常监管与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强对学校食堂相关负责人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检查;要针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研究应对措施,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学校食堂。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要经常进行自查,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预案培训,一旦发生事故,要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继续在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安全信誉度管理,要积极指导各学校食堂不断改善食堂卫生设施,完善食堂的日常管理,积极培育A 级单位,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0所A级学校食堂,使2010年全市就餐人数1000人以上大中专院校食堂全部达到B级以上,市内四区食堂基本取消C级单位,使学校食堂从采购、加工、个人卫生到食品销售都有一个很大的提高。特别是农村学校和就餐人数较多的学校食堂要积极改善硬件设施,降低加工风险,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誉度等级,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教育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8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