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4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4 09:09:43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802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辣椒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4号
发布日期 2024-09-20 生效日期 2024-09-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辣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辣椒,是指在坦桑尼亚境内种植和加工的食用辣椒果实(Capsium spp.)。

三、企业注册

输华辣椒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应经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坦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坦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瓜实蝇Bactrocera cucurbitae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纳塔尔小条实蝇Ceratitis rosa

4.埃塞俄比亚寡鬃实蝇Dacus ciliatus

5.辣椒果实蝇Bactrocera latifrons

6.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7.三叶斑潜蝇Liriomyza trifolii

8.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TSWV)

9.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10.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11.马铃薯A病毒Potato virus A (PVA)

12.番茄溃疡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 Michiganensis

13.波纹假单胞菌(番茄髓部坏死病菌)Pseudomonas corrugata

14.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15.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五、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种植基地应在坦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辣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防控措施。

2.种植基地应在坦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坦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埃塞俄比亚寡鬃实蝇、纳塔尔小条实蝇、地中海实蝇、瓜实蝇、辣椒果实蝇等实蝇,种植基地应在辣椒生长季开展目视和诱捕监测,采用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黄色粘虫板等方式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海灰翅夜蛾等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种植基地应在生长季进行监测,每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等部位。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6.坦方应确保实验室能够取得相应的检疫项目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鉴定资质,承担相关的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检验监测工作。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辣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坦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输华辣椒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辣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输华辣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或高压水枪冲洗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果、烂果、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辣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区、市或县)、种植基地的名称或注册号码、加工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应采用同样标注。

3.装载输华辣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坦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坦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新鲜辣椒须在坦方监管下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坦方应先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随后进行冷处理。处理指标如下:

1.熏蒸处理指标:在果实中心温度不低于22°C下,使用32 g/m^3浓度溴甲烷处理2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18 g/m^3),或使用18 g/m^3浓度溴甲烷处理5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13 g/m^3)。

2.冷处理指标:中心温度0.56—2.77°C处理4天,或中心温度3.33—8.33°C处理11天。

3.如采用运输途中冷处理,坦方应在产品出口前监测冷藏运输工具中的中心温度并确认符合要求。产品运输途中的果实中心温度应符合上述冷处理指标要求,并保存运输途中的温度记录。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坦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以及对该批货物使用的检疫处理条件,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ies from Tanzan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始前,坦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坦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相关种植基地或包装厂的辣椒进口。坦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坦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植物检疫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