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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新规:地方特色食药品种要“上户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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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7 03:25:4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44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简称“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的定义,即在广西地方特色传统食品中所使用的地方特色中药材,且未列入《中国药典》的品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简称“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的定义,即在广西地方特色传统食品中所使用的地方特色中药材,且未列入《中国药典》的品种。

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的纳入条件包括:1. 广西区域内具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2. 属于广西地方特色中药材;3. 未列入《中国药典》;4. 经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5. 符合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中药材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或个人若希望将某种中药材纳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需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 品种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等);2. 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3. 作为广西地方特色中药材的佐证资料;4. 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5. 安全性评估资料;6. 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7. 已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品种,可免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但需提供作为普通食品的有关证明。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品种纳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并予以公布。公布的目录品种应包括: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食品安全指标等。必要时,还需标注使用的限制条件。

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品种时,应遵循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标签标识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这一管理办法有助于规范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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