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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 (农办质〔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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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27 10:34:17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991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2年9月2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为推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构建高水平监管、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质〔2022〕16号
发布日期 2022-09-24 生效日期 2022-09-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2年9月2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为推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构建高水平监管、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落实各项法定制度和措施,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发展态势,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牢坚实基础。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都纳入监管范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系统推进。一是积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二是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尤其是要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三是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网格化管理要求,保证事有人抓、活有人干、责有人负。四是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督促他们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五是强化考核约束,通过致函、约谈、通报等形式,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逐级压实责任。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围绕农产品产地监测、农业投入品使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绿色发展导向,把住农产品生产安全关,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一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和指导,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督促农药、兽药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二是推进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严格实施。三是突出品质提升,鼓励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实施分等分级,打造农产品品牌;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

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强化全过程风险管控。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增加了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信用管理等新制度。我部正在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各地要因地制宜,将法律确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转化为可操作、有考核、能落地的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控,对生产主体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理。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等情况。三是加强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的指导,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和支持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四是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用可追溯制度倒逼和引导生产。五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六是强化监管执法,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严打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严控常规药物残留超标。妥善处理严格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关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特别是涉及农户的,要把教育提醒和指导服务工作做在前面、做足做实。

五、做好与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施行工作的衔接

(一)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再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废止相关管理办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新法精神和政策要求,稳妥做好有关工作。一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受理(包括复查换证)。二是对目前已受理的申请,应当最晚不迟于2022年12月31日完成审查颁证工作。三是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可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到期后不再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停开农产品产地证明。按照国务院关于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2016年5月原农业部已废止《关于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农办市〔2008〕23号)。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明确不得要求村委会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农产品产地证明开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告知村委会和所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产地证明制度已废止,承诺达标合格证不仅体现了对质量安全的要求,也提供生产主体和产地等可溯源信息,是替代农产品产地证明的新制度。要组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村级协管员进村入户解读法规制度变化,提醒村委会不再开具农产品产地证明。

(三)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指导。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在办法出台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继续按照试行方案,持续加大推进力度。一是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开尽开,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是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要开展针对性宣传,引导他们尽快熟悉法律规定。对其收购的农产品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如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办法正在研究。三是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四是对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加强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引导其自觉守法。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普法宣传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纳入普法责任清单,作为当前重要的普法任务抓紧抓好。要坚持“三个面向”,确保层层深入、落细落小,扎实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习宣贯活动。一是面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和科研队伍,组织一线人员及时掌握新制度新要求,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二是面向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乡村、进基地、进农户,引导生产者规范用药、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三是面向消费者,科普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展示农产品安全优质形象。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法律释义、培训大纲等辅导资料,各地要组织遴选并集中培训一批普法宣讲员,通过专家解读、专题培训、标语横幅、短视频、“明白纸”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营造良好的法律宣贯氛围,提高法律宣贯实效性。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毫不放松抓好“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扎实推进乡镇网格化管理等重点工作,强化农产品上市前监督抽检,不断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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