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监局 | 浙江省药监局 | 山东省药监局 | |
年度报告 | 对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报的产品,由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意见,督促备案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置。 | 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 |
备案产品的维护清理工作 | 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管理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主动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已由原备案平台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相关备案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有关要求,尽快在新备案平台认领确认相关产品,并做好相关信息维护、资料上传等工作。2022年5月1日前,仍未认领确认的产品,将按程序取消备案。 |
相关链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公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 第30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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