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2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予以公布(见附件),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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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公告〔2014〕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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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7-01 | 生效日期 | 2014-07-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 |
备注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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