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68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所列第1项至第45项证明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附件所列第46项至第68项证明事项自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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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19年第1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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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11-29 | 生效日期 | 2019-11-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附件: 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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