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国家法规草案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8-18 14:11:42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070
核心提示:为了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强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8-18 截止日期 2016-09-1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强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国家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拟废止2件部门规章,修改9件部门规章。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9月17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草案意见征集”栏点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guisi@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国家质检总局
 
  2016年8月18日
 
 
  附件1
 
  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附件2
 
  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一、删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删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三、删除《出入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删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删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删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七、删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八、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九、删除《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地区: 中国 
 标签: 组织机构代码 三证合一 规章 登记 法人 检验检疫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