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11 10:36:08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172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2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的归类和税率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
发布日期 2016-04-06 生效日期 2016-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11-0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2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的归类和税率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6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进境 价格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