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2年第1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的归类和税率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doc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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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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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4-06 | 生效日期 | 2016-04-0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8-11-01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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