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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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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3 09:27:28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268
核心提示: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2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发布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2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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