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山东省进出口乳、乳制品检验检疫

山东省进出口乳、乳制品检验检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2 09:29:53  来源: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445
核心提示:进出口乳、乳制品检验检疫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事项名称: 进出口乳、乳制品检验检疫
办理条件:
适用于山东进出口乳及乳制品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乳及乳制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不适用于乳饮料产品。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各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地址:各分支检验检疫办理地址
联系方式:0532-80886191
受理时间:工作日
 
办理流程(步骤):
1备案
2报检
3检验检疫
4结果评定和处理
5监督管理
提交材料:
 1进口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a)输出国(地区)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正本原件,官方卫生证书需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证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公布的不得进口。
b)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企业承诺和货物存储协议等单证,代理报检的需提供正本的《代理报检委托书》。
c)对于列入质检总局进口乳制品检疫审批目录的乳及乳制品,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一联正本。
d)对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及乳制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卫生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操作程序需按照卫生部《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e)对于经港澳中转的进口乳及乳制品,须提供由港澳中检公司签发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确认证明书。
2出口报检,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a)产地检验检疫:乳制品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备案证书(复印件)、厂检单、包装性能结果单、企业承诺书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b)口岸查验: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包括出境货物报检单,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换证凭单(条)等。
c)代理出境货物报检的,需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1)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3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