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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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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03 08:58:12  来源:安徽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3693
核心提示: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执行。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364号
发布日期 2012-04-24 生效日期 2012-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ahwst.gov.cn/chn201012170909045/article.jsp?articleId=40206243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木薯粉加工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卫函字〔2011〕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木薯粉生产加工粉条应当按照《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13-2003)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生产加工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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