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号)

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09 14:29:12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3139
核心提示:为严格规范乳制品行业生产加工行为,促进乳制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的有关问题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2006年第186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06-12-25 生效日期 2007-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暂无

  “早产奶”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乳制品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也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近年来,“早产奶”问题曾多次受到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查处,但在乳制品(特别是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液态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严格规范乳制品行业生产加工行为,促进乳制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对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液态奶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通过巡查、回访、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指导企业依法生产。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本规定,仍然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