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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6〕5号)
2019-06-14 10:18  点击:3267
发布单位: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辽安监安健〔2016〕5号
发布日期:2016-03-29
生效日期:2016-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安全红线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有效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因此,各级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要站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要坚持职业病防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认真落实职业卫生培训各项工作要求,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保障与支持。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明确目标责任,保障资金投入,促进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要合理编制培训计划,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包括劳务派遣工和实习学生在内的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纳入职业卫生培训范畴,统一安排部署,达到《通知》规定的学时要求;要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实际情况,制定契合劳动者工作需要的培训内容,做到有的放矢;要严格培训签到、考核管理等制度,确保培训取得良好效果。用人单位有关培训制度、计划、课程内容、签到记录、考核试卷以及相关的影像资料应完整保存并归档备查。
 
  三、实施多元化职业卫生培训模式
 
  具备职业卫生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通知》要求自行组织职业卫生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委托有关培训机构或聘请专家学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等专业单位在开展本职工作的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培训服务。支持有关培训组织单位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动画片、纪录片等方式宣讲职业病防治知识,积极探索网络在线职业卫生培训新模式。
 
  四、推进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培训
 
  从2016年开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要全面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各负责培训的单位组织一体化培训时,应保证职业卫生培训的时间和试题分值均不低于《通知》规定的比例,并在考核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省局在对各单位培训条件进行考核时,将把一体化培训推进情况纳入重点考核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住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
 
  五、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执法检查力度
 
  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在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基础建设、职业病危害评估等工作时,都要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进行抽查,并通过现场询问劳动者等方式核验培训效果。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对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9日
 
  总局文件链接
 
  转载文件来源: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转载文件地址:http://zfxxgk.chinasafety.gov.cn/portal/source.do?method=detailedInfo&id=F6D4000ED9A52AF6B9EE1350F1AC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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