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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6〕4号)
2019-06-14 09:59  点击:5623
发布单位: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辽安监安健〔2016〕4号
发布日期:2016-03-23
生效日期:2016-03-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规范》转发至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并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宣贯培训,确保用人单位能够把握《规范》核心要求。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也要组织本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及相关标准,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各类具体规定。
 
  二、完善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进一步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制度,重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并按照《规范》附件4、5的要求,完善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涉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内容。
 
  三、开展排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各市、绥中、昌图县局适时组织抽查,各市抽查用人单位不少于20家,绥中、昌图县不少于10家。抽查范围要覆盖大、中、小、微型用人单位,以冶金、铸造、炼焦、非煤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为主。请各市、绥中、昌图县局于6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结果报送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四、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要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和正确使用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发现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配备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3日
 
  总局文件链接:
 
  转载文件来源: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16年1月5日
 
  转载文件地址:http://zfxxgk.chinasafety.gov.cn/portal/source.do?method=detailedInfo&id=C4A9F68BA5F392B30C2E18E123444138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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