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2号)
2017-09-12 08:31  点击:2282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规〔2017〕2号
发布日期:2017-07-10
生效日期:2017-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22-08-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zfxxgk/xxgkml/fgwj/gfxwj/u8ai9935.html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2015年5月1日,我局发布实施了《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沪食药监法〔2015〕287号),为规范本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条件具体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31/2024-201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的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具体见附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要求
 
  1、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食品加工时段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检验人员,负责产品检验和生产过程卫生监测及评估工作。
 
  4、应设置和配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具备按照DB31/2024-2014的要求开展原料检验、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的能力。
 
  三、建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1、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DB31/2024-2014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增加适合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临近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回收食品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记录和文档管理制度。
 
  3、应制定相应的生产配送操作规程,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ABC规范化管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DB31/2015-2013)]等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4、应配备食品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
 
  相关附件:   沪食药监规〔2017〕2号附表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
上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