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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87号)
2017-09-12 08:25  点击:1477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7〕87号
发布日期:2017-08-15
生效日期:2017-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9489.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维护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谁发证、谁注销、谁公示”的原则进行。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逐家进行排查,办理注销手续
 
  目前,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共获得4100余张食品生产许可证,部分企业因破产、倒闭、转产或其他原因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延续换证,导致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逐家开展排查工作,对食品生产许可失效的企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办理注销手续要求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有关信息后,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意见表》(附件1)。目前,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续或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暂不注销。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如营业执照已核准注销的,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有关信息后,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意见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
 
  (三)食品生产许可在有效期内,被许可人存在符合生产许可撤销、撤回、吊销情形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结案后,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意见表》(附件1),并随报立案调查材料。
 
  (四)食品生产许可在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应由食品生产者向其所在地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附件2),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区内符合注销的企业名单(附件3),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有关材料,同时随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品种明细表(附页)原件。
 
  (二)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核实注销意见表或申请表中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内容,避免因信息错误影响注销效力或反复修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生产许可,由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附件1和附件2中“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意见”一栏。
 
  (三)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完成注销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企业注销信息在本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四)各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食品生产许可失效但未取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仍在生产的企业或已办理注销手续仍在生产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对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从注销之日起,停止使用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六)食品生产许可失效后,企业仍要继续生产的,应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时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刘岳强
 
  联系电话:0991—263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食药监办〔2017〕87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意见表
 
     食药监办〔2017〕87号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药监办〔2017〕87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企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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