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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智利核桃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32号)
2016-04-11 10:33  点击:1582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2016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16-03-28
生效日期:2016-03-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去壳核桃仁输华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去壳核桃仁输华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的补充协议》,允许智利去壳核桃仁和带壳核桃输华。智利输华去壳核桃仁和带壳核桃应符合《进口智利核桃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进口智利核桃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进口智利核桃检验检疫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商品范围
 
  智利输华去壳核桃仁及带壳核桃。
 
  二、注册登记要求
 
  智利所有输华核桃来源地(果园)及加工厂必须经智利农业部农牧局(以下称SAG)注册。注册应包括名称、地址、SAG编码,面积、产量、有害生物的发生及防控情况,周边环境情况等内容。
 
  三、植物检疫要求
 
  SAG应在出口前对货物实施官方的植物卫生检疫。未发现检疫问题、符合中国相关要求的产品方可向中国出口。输华的智利核桃应符合中国及智利相关的植物卫生法律法规,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
 
  1. 巴西豆象Zabrotessubfasciatus (Boheman)
 
  2. 白斑蛛甲Ptinus fur
 
  3. 球蛛甲Trigonogeniusglobulus (Solier))
 
  4. 瘤鞘薪甲Aridius nodifer
 
  5. 阿根廷蚁Linepithema humile
 
  四、食品安全要求
 
  智利输华核桃不得带有昆虫、螨类等有害生物或树枝、根茎和土壤等可能携带或藏匿有害生物的物品。同时,产品质量应满足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五、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首次使用,并符合中国食品包装安全卫生及运输等方面的要求。
 
  每个包装箱应标注如下信息:产地(地区和社区),加工厂的地址、注册号和批号。此外,每个托盘上应标注以下字样(如产品没有托盘应标注在每个包装箱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托盘应符合中方的检疫要求。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获准对华出口的智利核桃的植物检疫证书需经SAG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应带有如下附加声明:“该批货物不含有巴西豆象、白斑蛛甲、球蛛甲、瘤鞘薪甲和阿根廷蚁”。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输华核桃仁到达入境口岸时,进口商应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申请进行检验,CIQ将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并完成相关的检验检疫程序。如发现输华产品不符合中方要求,该批货物将被实施检疫处理、退回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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