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完善 强化不合格食品监管力度
2025-04-09 16:38  点击:39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3月18日发布第101号令,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此次修订重点调整了对未按规定公示不合格产品信息的处罚标准,将原"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3万元以下罚款",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尺度。

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系统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全流程管理要求。在抽样环节,明确要求随机选取抽样对象和人员,禁止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并详细规范了网络抽样、样品保存等操作标准。检验环节规定承检机构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不合格结果要加快报送流程。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应急储备调控肉类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规发〔2025〕3号)
上一篇: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琼发〔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