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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答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VOCs源头替代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函 (粤环办函〔2024〕35号)
2024-07-31 15:00  点击:135
发布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粤环办函〔2024〕35号
发布日期:2024-07-27
生效日期:2024-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VOCs源头替代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的函》(穗环函〔2024〕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粤环函〔2023〕538号)(以下简称《核算方法》)核算现有项目VOCs减排量时,若项目基准期和减排期实际产能发生变化,先按《核算方法》中公式(3.1-1)折算减排期年度活动水平数据后计算减排期排放量,再与基准期排放量之差,得出项目VOCs减排量。

项目VOCs排放量仍然以实际生产活动水平数据和VOCs控制水平为基准计算。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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