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4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要求加强各地风险评估和地方标准工作的衔接,提出:各地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经过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可以等同采纳或认可其他省份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促进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省食品产业发展所需和工作实际,制定《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工作暂行规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精神,我委于2024年3月1日组织专家讨论商议,根据商议意见形成了《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4月10日,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卫生健康委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4月18日申请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工作暂行规定(送审稿)》;4月29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4月30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通过科学论证,稳妥审慎做好省外相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相关工作,服务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营养健康需求。
五、主要内容
(一)论证范围。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布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我省食品产业发展与管理有实际需求的产品标准。
(二)责任分工与论证程序。
六、保障措施
一是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实施后,提出论证需求的市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将跟踪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秘书处。
二是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认可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整、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和我省跟踪评价结果,及时组织专家开展科学论证,提出工作建议,报省卫生健康委及时调整、废止相应认可。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相关部门与企业认为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布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有我省食品产业发展与管理有实际需求的产品标准,可向当地市级卫生健康委提出需要认可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汇总并及时会同属地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调研。
二是提出论证需求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没有通过科学论证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2年之内不再受理论证请求。
三是本规定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
八、咨询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药政与食品安全监测处,联系人:方静,电话:0551-6299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