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皖粮法规〔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10-08
生效日期:2021-10-08
有效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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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2022-10-24
属性:
专业属性: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已经2021年9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皖粮法﹝2017﹞14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