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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全区商务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08 16:43  点击:1039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21-09-07
生效日期:2021-09-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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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函〔2021〕318号)精神,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全区商务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全区商务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商务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方案》)、《商务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商务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现就全区商务系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和商务部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商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中央层面设定,2021年版) ,自2021年7月起,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对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7个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由商务部实施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3个事项,以及取消审批的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2个事项;对由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实施的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及相关职责,配合商务部、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三、改革举措

(一)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4项。

1.原实施层级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商务部

2.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初审、审批

3.具体改革举措: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不需向自治区商务厅,商务部提出有关经营许可初审、审批申请。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商务部实施方案》、《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要求,印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宁商通〔2020〕71号),做好政策衔接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1)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继续按照“三定方案”,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反恐防范、消防气象、应急管理、水域监管、质量计量、市场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部门,提请其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市县(区)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企业对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关切。要牵头建立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职监管,积极组织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培训,加强部门间协作交流。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要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要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放管服”改革后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3)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流通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实施层级及部门:设区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

2.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

3.具体改革举措: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货物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协调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的协调,加快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等数据的对接联通和共享利用。

4.备案条件: 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含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

5.应提交的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如查询不到信息的,需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

6.备案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zwfw.nx.gov.cn/)下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提交备案登记机关(或政务大厅服务窗口)。

(3)备案登记机关(或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受理人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当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4)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选择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按相关流程进行不见面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1.实施层级及部门:自治区商务厅

2.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3.具体改革举措:自治区商务厅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印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条件、材料清单、环节、程序等,制定《宁夏商务厅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对从事拍卖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程序、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提供告知书、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4.许可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需同时具备拍卖企业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两亿元人民币。

5.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拍卖业务规则;

(4)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5)拍卖师执业注册记录卡;

(6)企业已购买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合同;

(7)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需同时提交拍卖企业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6.办理程序:

(1)对具备经营条件的申请人, 无需签订告知承诺书,可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在“自治区商务厅-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模块下提交整套申报材料,同时,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下同。)录入相关信息,自治区商务厅按规定程序和环节,经受理-预审-审核-决定,向申请人制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许可批复文件后,企业即可开展经营。

(2)对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但自愿选择实行告知承诺,与自治区商务厅(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3个月内达到经营许可条件的,自治区商务厅可向申请人制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承诺期限内达到经营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可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在自治区商务厅-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下提交整套申报材料,同时,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自治区商务厅向申请人制发许可批复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申请人自愿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申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自治区商务厅通过本厅官网向社会公开企业承诺内容,方便社会监督。发现企业在承诺期内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批准证书,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列入失信践诺黑名单,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2)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国务院“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加强与市场监管、文物、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跨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要加强对拍卖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登录“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及时上报拍卖行业月报表。要加强对拍卖企业及拍卖师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借用拍卖批准证书进行违规拍卖、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以零佣金排挤竞争对手、违反拍卖程序进行虚假拍卖等违法违规行为。

(3)自治区商务厅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和本厅官网“双公示”栏目公示获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基本信息,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入库到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的共享,实现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商务部。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开展拍卖企业服务信用评价,定期发布诚信经营企业和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1.实施层级及部门:自治区商务厅

2.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3.具体改革举措:不再将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等作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4.许可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3)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4)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5.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2)《营业执照》(非必要);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必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6)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8)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6.办理程序:

(1)预审、受理:申请人登陆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向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下同)提交整套纸质材料),经预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权力救济渠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宁夏商务厅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进入现场验收评审环节。

(3)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程序为: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验资料-讨论形成验收结论-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具体时限视专家组组织及工作情况决定,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4)决定:宁夏商务厅分管厅领导根据专家组现场验收评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资质认定决定。

(5)公示:资质认定结果在商务厅网站及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6)送达:公示期满后对合格企业颁发并送达《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信息沟通。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自治区商务厅的信息沟通,实时掌握反馈本地机动车保有数量、申报企业数量及规模等信息,分析了解当地报废机动车与拆解产能适应情况,努力避免在审批环节出现产能过剩、恶性竞争等问题,指导行业良性发展。

(2)加强部门协作。自治区商务厅及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环境生态、公安等部门的协调协作联动,牵头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及时共享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资料,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

(3)自治区商务厅及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加强场地、拆解、存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增强回收拆解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实施层级及部门: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2.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3.具体改革举措:将审批权限由自治区商务厅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4.许可条件:

(1)符合地级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申请主体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依法通过审查和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水上加油站还应当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移动加油还应控股拥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加油船舶。

5.申请材料:

(1)企业提出的许可申请;

(2)加油站不动产登记证土地成交确认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提供);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7)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加油机计量合格检定证书;

(9)消防验收意见书;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证书;

(11)环保立项批复;

(12)环保验收意见;

(13)环境影响报告表;

(14)加油站双层罐生产安装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检测结论;

(15)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验收合格材料;

(16)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安全生产上岗资格证书;

(17)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6.办理程序:

(1)预审、受理:窗口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承诺的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提交决定环节。

(3)决定:决定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决定。

(4)送达: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通过快递等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商务部实施方案》、《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印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做好政策衔接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1)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继续按照“三定方案”,做好成品油零售行业管理工作。成品油零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对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反恐防范、消防气象、应急管理、质量计量、市场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部门,提请其依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市、县(区)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企业对成品油零售“放管服”改革的关切。要牵头建立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职监管,积极组织开展成品油零售管理工作培训,加强部门间协作交流。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要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要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健全“放管服”改革后成品油零售管理体制,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促进成品油零售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3)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六)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实施层级及部门:自治区商务厅

2.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3.具体改革举措:应于受理申报材料后承诺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许可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5.申请材料: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4)人力资源管理类证书复印件;

(5)拟派驻国语言培训人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6)拟外派从事行业培训人员技能证书复印件;

(7)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可行性报告;

(9)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其它企业出具的与申请企业合作已外派的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10)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验资报告;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报告。

6.办理程序:

(1)预审、受理:窗口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在个7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提交决定环节。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

(4)送达:窗口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通过快递等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权利救济渠道。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自治区内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七)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2个事项。

1.实施层级及部门:商务部

2.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3.具体改革举措: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申请企业,不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的申请企业,仍需要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积极响应和配合商务部、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自治区内从事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信用记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及行为及时报告商务部,依据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2)落实好商务部、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对获得资格的援外企业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的工作部署。

(3)配合商务部、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对自治区内相关企业及援外项目开展重点审计,对重点关注企业、重点实施项目进行审计。

(八)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1.实施层级及部门:商务部

2.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3.具体改革举措:审批时不再征求海关总署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意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关总署供港澳活畜禽备案养殖场资格证书。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积极响应和配合商务部推进自治区内供港澳活畜禽经营企业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体系建设。

(2)按照职责权限,加强自治区内供港澳活畜禽企业信用监管,将经营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九)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1.实施层级及部门:商务部

2.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3.具体改革举措: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开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落实好商务部等部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直销行业监管制度及要求。

(2)按照职责权限,对自治区内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受商务部委托,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调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商务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聚焦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持续开展“三减一提升”活动,深入推进“不见面”办理,对相关改革事项,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有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自治区商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区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牵头协调工作,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负责做好自治区本级并会同市县(区)两级做好相关改革事项的落实工作。要加强上下左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

(三)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直接取消审批(初审)、审批改为备案的,自治区商务厅,市县(区)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相关改革政策的学习,做好与属地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效果。

(四)做好评估总结。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取消、下放、备案等改革事项抓牢抓实,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完善工作举措,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商务厅,于2021年12月中旬将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的改革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报送自治区商务厅(政策法规处),合力推进全区商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走深走实,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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