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2021年天津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1-09-08 16:16  点击:1367

一、制定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冷链物流发展。2019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实施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补短板工程。去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启动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加快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推进田头小型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建设是降低损耗、延长上市期的有效保障,是更好满足国内需求,加快建设完整内需体系的必要措施。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包括工作思路、建设目标、建设重点、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五个方面。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围绕鲜活农产品,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二)建设目标。在全市10个涉农区,建设57个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显著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和主体服务带动能力。

(三)建设重点。实施主体:依托区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含市级合作社)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建设内容: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配套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补助标准:采取“双限”适当支持。按照设施建设成本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的主体不能同时申报农机购置补贴。

(四)组织实施。一是制定实施方案。各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要求7月15日前完成并报市农业农村委。二是组织申报建设。指导相关主体下载APP开展申报工作,坚持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原则,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各区要严格过程管理和内容审核,要求8月31日前完成组织申报、审核公示、系统填报等工作。三是自主开展建设。建设主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事项要留痕,要求10月31日前完成设施建设。四是及时组织核验。按照区级验收、市级复核的要求,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各区尽快组织技术专家开展验收工作,我委组织技术专家对通过区级验收的建设主体进行复核,要求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复核工作。五是兑付补助资金。各区及时向验收通过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要求12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五)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产地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二是统筹政策支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农担公司进行贷款、担保,积极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政策。三是严格风险防控。要强化监督管理,公开举报电话,压实建设主体直接责任,严格验收程序,确保设施质量。各区要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举措。四是加强宣传示范。做好政策宣传推广,坚持“建、管、用”并举,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解读机关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韩国发布《健康功能食品法典》部分修改单
上一篇: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安委办〔2021〕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