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20-06-18
生效日期:2020-06-18
有效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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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2022-05-16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
政策解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政策解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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