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闽食药监法〔2015 〕230号
发布日期:2015-12-30
生效日期:2015-12-30
有效性状态:
![](http://law.foodmate.net/skin/default/image/bfyx.gif)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6072.html
本法规的《适用说明》废止,依据请查看: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闽食药监稽 [2017]1号)
本法规的《适用说明》废止,依据请查看: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闽食药监稽 [2017]1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省局各有关处室: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已经省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的意见》 的具体体现,全省系统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准确适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要把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