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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鸡政发〔2014〕 39号)
2014-09-04 09:52  点击:853
发布单位: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鸡政发〔2014〕 39号
发布日期:2014-08-2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jixi.gov.cn/2010/news.asp?id=71895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要求,对列入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市场主体,从事前置目录所列的审批或者许可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凭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列入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的许可审批事项和未列入前置目录的审批或者许可项目一律实行后置审批或者许可,即从事前置目录以外的审批或者许可项目经营的,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但需要取得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未改变前,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从事非审批或者非许可项目(一般项目)经营的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加快地方政府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部门之间信息衔接。已经完成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各部门共享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实行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未完成平台建设的要按照属地构建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政府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2014年年底前实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市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为鸡西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外网审批平台(http://192.150.110.125),市工商局于发放营业执照2日内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上传至鸡西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外网审批平台,市直各相关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于工商登记信息上传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认领属于本部门行政审批范畴的相关主体信息,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立过渡期内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流程。未建设完成本级政府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的县(市)区,可通过访问鸡西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外网审批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栏目进行登记查询。过渡时间截止2014年年底,2015年全市实现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属地查询和认领。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计本级政府所辖审批主体部门认领查询人员所需的系统登录Ukey数量、使用者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手机)等相关信息,于2014年8月30日前报至市政府办公室,Ukey制作费用由县(市)区自行负责。联系电话:0467-2363429。
 
  三、厘清相关部门后续监管职责,推动行政审批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厘清工商与相关部门后续市场监管职责,制定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责任落实,避免市场监管弱化或者缺位。对应当获得而未获得相关审批就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未领取营业执照就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机关依法监管查处。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推动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避免因审批服务和监管缺位出现未经许可审批擅自经营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四、推进工商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快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细化工作配套措施,推进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等监管模式的衔接协调,加强对前置许可改为后置的许可事项和其他涉及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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