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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等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53号)
2014-08-28 15:45  点击:3304
发布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鄂食药监文〔2014〕53号
发布日期:2014-06-20
生效日期:2014-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五部门发出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现就贯彻落实该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相关食品添加剂的审批。自即日起,停止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生产许可审批。

  二、严格清理已审批项目。按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及五部门公告要求,自即日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办理撤回并注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工作。对于生产许可项目只有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并注销该许可证书。对于同时生产其他食品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上包含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以外项目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许可证书,注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许可项目,换发其他食品添加剂品种证书,证书编号、有效期保持不变。上述撤回注销及换发证工作于7月1日前完成。

  三、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自7月1日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五部门公告及本通知要求,督促相关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到省局申请注销相关审批项目或证书,督促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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