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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流通环节酒类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温馨提示
2014-07-31 15:52  点击:2540
发布单位: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4-07-2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zf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fda/gsgg/201407/98118.html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的规定,经济和信息化委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已划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和《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酒类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穗食药监批〔2014〕322号),温馨提示如下: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酒类纳入食品管理。对于符合规定的酒类经营者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核发原由经信部门核发的批发、零售酒类专卖许可证。

  二、酒类市场主体准入许可经营项目的规定。为便于酒类经营者的统一管理,在原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基础上,增设酒类项目,将酒类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与预包装、散装、乳制品在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内标注。

  申请及换发酒类经营许可的材料:

  1.新申请酒类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按照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要求提交材料,申请书应注明是否经营酒类。

  2.对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新增酒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交《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在核发酒类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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