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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发明电〔2013〕16号)
2013-11-06 15:48  点击:2403
发布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甘食药监发明电〔2013〕16号
发布日期:2013-11-01
生效日期:2013-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gsda.gov.cn/CL0005/33148.html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药局):
 
  目前,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正在有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修订。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二[2013]20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实际,衔接好有关食品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来由质监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统一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同时,继续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的市州,按照现行规定,由目前承担许可证审查发放的机关继续履行许可管理工作。
 
  二、继续按照现行许可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继续按照质检和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经营许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规定外,同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一并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
 
  三、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严格过渡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和审核要求,从严把握条件,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要认真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严格确保许可质量。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突击许可、“人情”许可、“搭车”上路、违规许可,严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异地转移。
 
  四、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做好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质监、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移交、管理、使用好已发放食品生产及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承前启后,依法做好食品许可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和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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