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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的公告(2009年第15号)
2010-07-16 16:12  点击:2652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2009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09-10-13
生效日期:2009-10-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moh.gov.cn/mohbgt/s9514/200910/43138.shtml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大米等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缺乏工艺必要性,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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