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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的公告(2009年第15号)
2010-07-16 16:12 点击:2652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2009年第15号
发布日期:
2009-10-13
生效日期:
2009-10-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moh.gov.cn/mohbgt/s9514/200910/43138.shtml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
的规定,大米等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缺乏工艺必要性,大米等粮食生产者不得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香精香料。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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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规范食品中大肠菌群指标的检测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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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