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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桃胶等4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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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23 03:48:00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浏览次数:14158
核心提示: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桃胶等4种新食品原料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逾期将不予处理。附件为桃胶等4种新食品原料征求意见内容及相关解读材料,请自行下载阅读。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xspyl@cfsa.net.cn,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新食品原料意见反馈”。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23 截止日期 2023-05-2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桃胶等4种新食品原料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逾期将不予处理。

附件为桃胶等4种新食品原料征求意见内容及相关解读材料,请自行下载阅读。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xspyl@cfsa.net.cn,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新食品原料意见反馈”。

   桃胶等4种新食品原料公告文本和解读资料.pdf

附件 1

桃胶等 4 种新食品原料拟公告文本(详见附件)

一、桃胶

二、油莎豆

三、肠膜明串珠菌乳脂亚种

四、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

附件 2

桃胶等 4 种新食品原料解读材料

一、桃胶

桃胶是以蔷薇科桃属植物的桃树(Prunus persica(L.)Batsch)分泌的胶状物为原料,经采摘、分选、晾晒、清洗、干燥等工艺制成。主要成分为膳食纤维、多糖、水分和蛋白质等。桃胶在我国湖北、江苏及浙江等地区有一定的食用历史,食用方式主要有做汤、粥、羹、甜品等。本产品推荐食用量为≤30 克/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桃胶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经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油莎豆

本产品的基源植物为莎草科莎草属植物油莎草(Cyperusesculentus L.var. sativus Boeck.),原产于中非洲,在地中海地区被广泛种植,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引入我国,目前在我国河北、甘肃和山东等地区广泛种植。申报产品油莎豆为其地下块茎,主要成分为碳水化合物、脂肪、膳食纤维和水分等。欧洲将油莎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加拿大认为油莎豆奶具有作为食品安全食用的历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油莎豆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坚果与籽类食品的规定执行。

三、肠膜明串珠菌乳脂亚种

肠膜明串珠菌乳脂亚种主要存在于天然发酵的乳制品、藏灵菇、干酪、泡菜等中。本产品使用的菌种是从乳制品分离得到的,该菌种已被列入欧洲食品安全局资格认定QPS)名单的推荐生物制剂列表、国际乳品联合会公报(Bulletin of the IDF 514/2022)的“在发酵食品中证明安全的微生物品种目录”以及丹麦的《食品中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名单记录》。本次批准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使用范围包括乳及乳制品、果蔬制品、谷物制品的发酵加工,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肠膜明串珠菌乳脂亚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待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按照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标准执行。

四、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

本产品以食葡萄糖食甲基菌(Methylovorus glucosotrophus)为菌种,经发酵、提取、纯化、结晶、干燥等工艺制成。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天然存在于多种食物如牛奶、鸡蛋、菠菜等中。我国已于 2022 年批准合成法制得的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为新食品原料。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在美国被作为“一般认为安全的物质(GRAS)”管理,可作为原料用于能量饮料、运动饮料、电解质饮料等食品;欧盟和加拿大作为膳食补充剂或天然保健食品。本产品推荐食用量为≤20 毫克/天(即含量为 98%的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推荐食用量为≤20 毫克/天,超过该含量的按照实际含量折算)。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地区: 中国 
 标签: 委托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评审 新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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