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工作,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兽药监管工作需要,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在原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235号、第560号等规定基础上,参考国际食品法典、欧盟、美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研究修订了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请于2019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 yzc2829@sina.com。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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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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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09-03 | 截止日期 | 2019-09-20 |
有效性状态 | 地区 | 中国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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