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传真(010-88372194)或电子邮件(zjsjessc@163.com)反馈。
附件: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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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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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0-09-02 | 截止日期 | 2020-09-15 |
有效性状态 | 地区 | 中国 | |
备注 | 附件: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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