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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10号|关于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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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02 17:08:2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5600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要求,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近期,有较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反映,目前旧版标签库存量较大,在规定日期前完成新旧标签过渡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调查核实,针对宠物饲料行业的实际情况,为减少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0号
发布日期 2019-09-02 生效日期 2019-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要求,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近期,有较多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反映,目前旧版标签库存量较大,在规定日期前完成新旧标签过渡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调查核实,针对宠物饲料行业的实际情况,为减少资源浪费,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宠物饲料标签转换过渡期6个月。2020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二、2020年3月1日前,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继续使用旧版标签的,应当粘贴或者附着附加标签。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明以下内容: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通用名称,《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应当标明、而旧版标签上未标明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附加标签应当粘贴或者附着于旧版标签的显著位置,通用名称字号不得小于旧版标签中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三、自2020年3月1日起,各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对宠物饲料标签开展监管执法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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