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管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6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管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3 09:36: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浏览次数:1535
核心提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第351期)的通知》(内安委办〔2017〕44号)要求,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管配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规发〔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08-11 生效日期 2017-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agri.gov.cn/zxq/xztz/696414.shtml
各盟市农牧业局(农业机械、农垦、渔业主管单位)、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业局,厅机关各有关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内部情况通报(第351期)的通知》(内安委办〔2017〕44号)要求,自治区农牧业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农业机械、渔业、农药安全监管配套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doc
 
  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doc
 
  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doc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8月11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执法,在全区农业机械系统深入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为全区农牧业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农业机械所有者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农业产生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维护、定期检修和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等制度。
 
  (二)继续开展拖拉机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无牌照行驶、无证驾驶、未检验作业、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排除事故隐患、治理违规发放牌照、证书、瞒报谎报事故等违规非法行为。
 
  (三)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源头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规范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业务,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检验和驾驶操作人员考试关,不得为不符合安全技术状况的机车办理机车注册登记及定期检验业务,不得为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核发驾驶证。
 
  (四)重点查处无牌照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未检验作业等情形。对农业机械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装置、夜间反光装置等要进行检查,排除农业机械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性能。
 
  (五)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倒查、岗位责任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农业机械事故救援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
 
  (六)深入农村牧区进行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加强对重点区域、作业环节、生产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监控,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告知当事人进行整改;对于不能当时立即整改的,要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红线,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组织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深入乡村道路和田间地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要加强与安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联防联治,进一步促进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二)务求取得实效。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要全面覆盖、统筹兼顾、点面结合,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彻底排查农业机械隐患和问题。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要认真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绝不放过。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依法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对广大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农牧民开展多层次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操作人员遵章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共同协调推动解决。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我区渔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治理,着力强化渔业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构建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全面提升我区渔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创建平安渔业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坚持改革创新,破解渔业安全生产难题,推动渔业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坚持源头防范,严格渔业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贯穿渔业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
 
  三、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严格落实渔业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渔业生产企业(公司、生产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要存档备查;强化部门、作业组、员工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升级。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渔业行业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明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区域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着力夯实渔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及时制定、修订渔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大力推进渔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制定执法计划,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
 
  (二)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职能部门一把手为副组长的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渔业突发事件目标管理、教育培训、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事故报告与查处、群众举报与监督、安全工作考核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三)加强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员工是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章作业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渔业生产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培训责任。
 
  (四)完善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渔业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渔业事故信息,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药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农药使用现状,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重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农药监管工作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贯彻“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科学植保”理念,以促进农药安全科学使用,抓关键环节,强化依法监管,全面开展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大力开展宣传技术培训和植保信息服务,与实现农药“零增长”,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相结合,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二、总体目标
 
  确保实现不因假劣农药引发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药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自治区农牧业厅对各盟市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重点环节开展集中检查。各盟市旗县农药执法人员在农药使用高峰期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用药大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是农药经营场所安全问题;二是使用农药造成的农作物药害事故;三是使用农药造成的有益生物死亡事故;四是农药经营、使用环节发生的人畜中毒事件;五是农药废弃物处置情况。
 
  四、时间安排
 
  按照“分级属地、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各地经营、使用者自查自纠为主,配合监督部门全面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导同步推进实施。
 
  (一)1-3月,开展种衣剂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
 
  (二)4-5月,整顿农药经营秩序,规范农药经营场所,完成对经营人员全面培训;
 
  (三)5-7月,农药市场检查。各地开展全面的农药市场检查,做到一店不漏,并对种植大户使用农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6-8月,农药市场督查。农牧业厅组织督查组分赴各盟市进行农药管理工作督查、农药产品质量抽查和农药药害处置。
 
  (五)9-10月汇总分析全年农药使用安全情况。
 
  五、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
 
  随着化学除草面积和应用作物种类的快速增加,除草剂使用的药害风险越来越突出,各地要加大对高风险除草剂的技术培训与指导,积极引导农民正确选用除草剂品种,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掌握除草剂应用技术知识。各地要按照各自的优势作物品种及主要杂草危害状况建立除草剂示范区,筛选出一批适宜本地区作物及种植条件安全性高、除草效果好的品种进行推广。各地要加强药害事故处理以及具体案例处置相关方面的调研,收集和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为规避农药药害以及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提供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各地要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农牧业局领导、相关科室、植保植检站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日常工作机构。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逐级建立药害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做好药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和逐级上报工作,妥善处理事故纠纷。接到农药使用事故报告后,相关技术人员要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同时积极协助做好药害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通过协商处理、消费投诉以及司法途径等进行有效解决。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农药安全的态势。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等行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1)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