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辽阳市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重大食物中毒的含义
食物中毒系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重大食物中毒指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卫生局成立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紧急处理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全市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并组织卫生监督员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
指挥部设在辽阳市卫生局。
总指挥:隋锡君
副总指挥:袁晓鹏 刘铁春
成员:陈科政、胡中天、陈丽彬、李联友、王任彬、陈仁砥、徐颖、赵勃沸、宁英萍、付杰、张富春
指挥部下设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组和医疗救治组:
调查处理组:
组长:袁晓鹏
成员:陈科政、胡中天、王任彬、赵勃沸、徐颖、王国宏、易晓军。
医疗救治组:
组长:刘铁春
成员:陈丽彬、李联友、陈仁砥、宁英萍、付杰、张富春
三、食物中毒报告
建立食物中毒报告登记制度。市卫生监督所24小时设值班人员接待群众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白天:3664110;晚上:3664185。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也要设立相应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值班人员应及时、完整地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根据具体情况立即前往事发地点及医疗机构等场所,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经现场初步调查认定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发生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的;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的;或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食物中毒事故,经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
四、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和处理程序与方法
(一)物质准备
全市卫生监督员、司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随地听从调遣,车辆、常用物品准备完好。
食物中毒调查常备物品如下: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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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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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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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器、肛拭子、消毒棉签、消毒纱布、调匙、勺子、夹子、镊子、剪刀、屠工用刀、酒精灯、标号用品、75%酒精、其他消毒灭菌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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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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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灭菌粪便盒、样品冷藏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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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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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衣或隔离衣、口罩、白帽子、手套、靴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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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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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调查结果汇总表、卫生监督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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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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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快速分析设备、深部温度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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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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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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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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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参考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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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食物中毒报告
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做好食物中毒报告登记。
2、通知报告人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中毒食物以备取样送检。
3、将食物中毒受理情况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告。
(三)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监管职能开展现场调查工作。调查人员要分别对病人和食物中毒场所进行调查。调查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1、对病人和同餐进食者的调查
卫生监督员向病人详细了解有关发病经过,重点观察与询问患者的自觉症状、精神状态、临床表现以及呕吐、排泄物的性状,查看患者就诊病志,根据病志上的客观指标详细登记在《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中。同时登记发病时间、可疑餐次、进餐食谱、可疑中毒食品及食用量等。调查完毕后请被调查者在个案调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必要时就诊病志进行复印留存。
注意事项:
(1)对疑难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应对有关可疑食物列表分别进行询问调查,调查时注意调查和分析发病者与未发病者的进食食物的差别。
(2)应重视首发病例,并详细记录发病的症状、发病的日期和具体时间。尽可能调查到所发生的全部病例以及与该起事件有关人员如厨师、原料处理人员和食品采购人员等。
(3)详细了解有关食物的来源、是否有外带食品、加工方法、加工过程(包括原料、配料、调料、食品包装容器)、存放条件、食用方法、进食人员及食用量等。
(4)调查了解是否有食物之外的发病因素,如投毒、一氧化碳中毒、传染性疾病等。对可疑刑事中毒案件应将情况向公安部门通报。
(5)通过调查综合提出:发病人数、可疑餐次的同餐进食人数及去向、共同进食的食品、临床表现及共同点、用药情况和治疗效果、进一步采取的抢救和控制措施。
2、对可疑食品加工过程调查
(1)向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主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详细了解可疑食物加工、制作的流程,将可疑食物各加工操作环节绘制成操作流程图,注明各环节加工制作人员的姓名,分析并标出可能存在或产生某种危害的加工操作环节及其危害发生的危险性。
(2)对可疑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初步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原(配)料及其来源,加工方法是否杀灭或消除可能的致病因素,加工过程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交叉污染,是否有不适当的贮存,剩余食品是否重新加热后食用等。
(3)了解厨师和其他参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健康证是否齐全,近期是否感染传染性疾病等情况。
(4)请加工制作人员回忆可疑食物的加工制作方法,必要时通过观察其实际加工制作的情况或食品加工时间、温度的实际测定结果,对可疑食品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危害分析。
(5)按可疑食品的原料来源和加工制作环节,选择并采集食品原(配)料、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容)具等样品进行检验。
(6)对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污染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照相、录像。同时对患者、知情者制作询问笔录。
3、采集样品
现场调查人员应尽一切努力完成对食物中毒发生现场可疑中毒食品的样品采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采集可疑食品、容器、病人排泄物、血液样本等。
(1)采样的品种
一般按病人出现的临床症状和检验目的选择样品种类。可采样的样本一般包括病人的呕吐物、血液、尿、大便、剩余的食品、食品容器和加工用具表面涂抹等。可能条件下还应采集厨师和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手拭、肛拭等。
采样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如:对腹泻病人要注意采集粪便和肛拭;对发热病人注意采集血液样品;对怀疑化学性食物中毒应采集血液和尿液;无剩余可疑食品时应采集相关容器、用具、抹布等涂抹样品。
(2)采样方法
样品应按照无菌采样方法采集。备检样品应置于冷藏箱中保存(温度通常控制在4°C左右);采样时应注明样品名称、来源、建议检验项目并制作询问笔录,确定其真实性,制作在法律上有说服力的笔录。
(3)采样人数
对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应采集具有典型临床症状的病人的检验样品,同时采集部分具有相同进食史未发病者的同类样品作为对照。
(4)采取调查人员现场集体讨论的方法,确定检验项目,并报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机动队队长或副队长同意后,以最短的时间送往实验室检验。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根据本起食物中毒病人的临床和流行病学资料综合分析,尽快推断致病因素的性质和中毒原因。
(5)采样时要制作采样记录、技术鉴定委托书等文书。
(6)监督员不具备采样条件时,协调、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现场采样。
4、现场调查结束后,涉案科室及时填报《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并在24小时内撰写食物中毒事故初步调查报告,同时对调查的流行病学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提出食物中毒事故控制处理意见。
样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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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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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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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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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l(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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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样品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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呕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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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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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样品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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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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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3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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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无菌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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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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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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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清洁中段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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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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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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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取一部分置样品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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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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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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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匀后置样品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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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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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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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采集可能含有毒物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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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即停止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2、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4)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发现食物中毒范围超出本辖区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需要公安、工商、广播电视等多部门配合的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五、医疗救治
(一) 救治网络
全市各级综合医院必须设立急诊科,急诊科建设必须达标并实行24小时开诊。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配备2台以上医疗急救车。其它医院可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急救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队,配备相应的急救用品。
(二)应急医疗救治队的标准
1、人员:队长必须是主管院长或急诊科主任,队员必须由训练有素、精明强干的医护人员组成;每队以10—12人为宜(医生、护士各占50%)。
2、器械;现场急救医疗队必须携带氧气瓶或袋、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开口器、气管插管、简易吸引器、携带式心电图机、心脏除颤起搏器、 各种注射器、输液器等,以及防护用品和消毒药械等。
3、药品:携带足量的各种急救药品。
每队以救治30人次准备药品和器械。
(三)应急医疗救治队的职责
1、负责对病员的病情进行分类、必要的医疗处置,急、危、重病员转运途中的监护。
2、在事故现场远离医院的情况下,对病员必须就地进行医疗处置,并及时转运,转运途中必须由医护人员护送。
六、食物中毒事故判定
现场调查结束后,涉案监督科室将调查资料整理后,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交给食物中毒事故判定小组,由食物中毒事故判定小组根据食物中毒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资料、可疑食品加工制作情况调查资料和实验室检验等资料,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做出食物中毒患者、食物中毒事故的判定。资料不全无法判定的,由相关部门补充调查取证。
七、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一)确定中毒事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引起中毒的食品予以销毁,对肇事者予以卫生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毒原因和致病因素对中毒场所及有关食品加工环境、物品提出消毒和善后处理意见。
(三)及时填报《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并撰写食物中毒调查专题总结报告存档。
专题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食物中毒发生经过、中毒食品、致病因素、中毒原因、临床和流行病学特点、治疗情况及病人的预后情况、分析和结论、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建议以及参加人员等。
八、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