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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农办牧[20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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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0-14 16:58:26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165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农业部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10]4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0-10-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有关质检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我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拉网式检查工作。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负责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和检测。我部将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督查指导各省拉网式检查工作,并通报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准运证以及生鲜乳交接单持有情况;2.挤(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基础建设设施及污粪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完备;3.冷却、冷藏、低温贮运等设备配套情况,贮奶罐密封状况、内置搅拌装置的配备使用情况;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使用及留样情况;5.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和体检记录,是否经过相关奶业法律法规、生鲜乳生产收购、卫生安全等的培训;6.挤奶操作等规范是否上墙,奶桶、奶杯消毒和清洗情况,贮奶灌内温度保持情况;7.卫生管理、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规程、培训教育、化学品管理等制度是否完善;8.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等记录是否记录清晰、存档;9.库房、检测室等场所等是否有违禁物质,是否有掺杂使假的工具。

(二)样品检测

1.抽样要求。抽样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0]1号)中《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进行(见附件1)。样品从生鲜乳贮奶罐中抽取,每个生鲜乳收购站限抽1批次样品,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生鲜乳收购站,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复议。抽样方法见附件2,抽样单样式见附件3.

2.检测内容。所有抽检的样品检测三聚氰胺,其中20%的样品检测碱类物质,10%的样品检测黄曲霉毒素M1.

(1)三聚氰胺: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3mg/kg.检测结果高于0.3mg/kg的样品采用GB/T 22388-200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确证结果大于2.5mg/kg判定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碱类物质:依据GB/T 5009.46-2003《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3)黄曲霉毒素M1: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5μg/kg.检测结果高于0.5μg/kg的样品采用GB 5413.3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值大于0.5μg/kg判定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检机构检查(检测)任务分配表见附件4.拉网式检查抽样和检测所需费用由我部财政专项经费安排。

三、时间安排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拉网式检查和抽样,12月10日前完成样品的检测及复议工作,12月20日前将拉网式检查总结报送我部奶业管理办公室。总结内容包括:拉网式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同时,各省质检机构负责将样品检测结果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网址:http://202.127.42.186/rawmilk)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进度表,确保拉网式检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采取突击检查、异地抽查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中要做好检查记录、留档备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奶站。要组织质检机构做好生鲜乳抽样和检测工作,要依据检查及检测结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违禁添加行为。

(三)各质检机构要服从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按时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要按照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分配的地区进行抽样,加强配合。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要及时向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郭利亚

电话:010-59191546;传真:010-59191533

电子邮件:nzzd@agri.gov.cn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李长皓电话:010-62818802;传真:010-62897587

电子邮件:nnzc2005@126.com

附件:

    1.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2.生鲜乳抽样方法

    3.生鲜乳抽样单

    4.2010年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工作任务分配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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