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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动物性饲料产品进口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牧发[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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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19 01:58:44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414
核心提示: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由于一些外国厂商未按《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规定办理产品产品登记证,致使进口企业无法办理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检疫审批手续。
发布单位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01]2号
发布日期 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1-0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各有关单位: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由于一些外国厂商未按《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规定办理产品产品登记证,致使进口企业无法办理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检疫审批手续。为保证《通知》的顺利执行,同时减少进口企业损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向中国出口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照《进口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进口登记。到目前尚未办理登记并正在向中国出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必须于2001年2月15日前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部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开具《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两个月。进口企业凭《临时登记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非独家国外企业生产的鱼粉、饲料级乳清粉进口登记以国外供货商或进口代理企业为申请人,以生产国为产地的方式登记。办理饲料级(或饲料用)乳清粉及乳制品登记时,必须提供饲料级标准,并在标签、标识上注明。

  三、《临时登记证》超过有效期而未办理正式进口登记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OO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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