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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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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2 09:44:58  来源: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5361
核心提示:近期,多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就《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产地和添加剂标识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致函或致电进行咨询。为统一该规定的适用,进一步规范食品标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关于食品标识中产地和添加剂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法函[2008]75号
发布日期 2008-04-24 生效日期 2008-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多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就《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产地和添加剂标识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致函或致电进行咨询。为统一该规定的适用,进一步规范食品标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该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一并标注食品产地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二、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按要求标注种类名称、代码);各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为计。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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