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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管理办法(国检检〔199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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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6 14:37:30  来源: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浏览次数:1771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把好出口罐头质量关,促进出口罐头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信誉,国家商检部门对每二年举办一次的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1992〕124号
发布日期 1992-04-23 生效日期 1992-04-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把好出口罐头质量关,促进出口罐头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信誉,国家商检部门对每二年举办一次的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的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检查评比人员:由评委及评比代表组成。

  1、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委员会由十五名评委组成。评委委员的任务是负责领导、组织、开展全国出口罐头质量检查评比工作;对每届的检查评比加以总结;对下届检查评比作出具体布置。评委委员必须是长期从事罐检工作、身体健康,有丰富的罐检工作经验,能秉公办事,有一定的职称的技术专业人员。评委由各商检局推荐,国家商检部门指定。评委应保持相对稳定,但必要时可以进行个别调整,个别调整不宜超过三人。

  2、检查评比代表:参加检查评比的代表要求是参加罐检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检验标准,掌握检验技术并能对产品质量做出准确评价的罐检专业人员。

  3、评比组的划分:

  (1)评委组:由评委委员组成(当地无参评品种的评委委员不参加评委组)。

  (2)代表组:由当地有参评品种的代表组成。

  (3)观察组:由当地无参评品种的代表、评委委员组成。

  4、感官评分计算:评委组占总分60%

           代表组占总分40%

  二、评比样品:

  限于当年生产的产品;生产数量较大、创汇较高、生产厂较多的大宗产品;产品质量不稳定、国外销售质量反映强烈的产品。参加检查评比的具体品种由国家局提前一年作出规定并下达通知。

  三、抽样要求:

  1、对象:凡拟定参加检查评比的样品所涉及的全国所有的出口罐头厂,都必须由各省、市(直辖市)商检局负责。就近交叉抽取商检检验合格的产品,无部颁出口厂代号和卫生注册编号的罐头厂,不参加质量评比。

  2、数量:每个厂每个评比品种抽取12罐,三个不同生产日期各抽4罐。

  3、封样:抽取样品后要加封商检标识,由抽样人签字封样,并填写抽样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寄送国家局,一份随样寄送,样品及清单应于评比前一个月寄送。

  四、检查评比方法:

  1、评比项目:感官检验、物理检验、罐体密封检测三项。

  2、评比标准:感官评定参照轻工部食品局颁发的《全国罐头质量评比文件汇编》和国家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物理检验标准以合同明确规定的要求,轻工部标准及补充规定为依据。罐体密封检测标准按对加、美出口罐头的检测规定为依据。

  3、评比方法:采用“密码编号、小组议论、分类排队、独立思考、各自记分”的方法。

  (1)感官质量评分采用分项评分,总分分类。平均分截取小数点下一位为度,以下四舍五入。划类时折成整数。

  (2)感官评定由各组按品种汇总得分,汇总时去掉组内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取得组内平均分。评委在综合评定时再根据小组得分,取得该样品的平均分为感官得分,最后按标准划类。物理、罐体密封项目另设专人检查记录,综合评定时作为划类依据。

  (3)凡打上星号的感官项目为限制性的因素,该项目被列为某一类之后,不论其总分多少,均不得列入更高一类。

  (4)评委综合评定划类时应考虑以下五个影响因素:

  a.杂质:在参评样品中,有二罐样品发现一般杂质,作降类处理,有半数以上样品发现一般杂质或发现有害杂质均作四类产品处理,一类品的参评样品不得发现一般杂质。

  b.发现涂料脱落、硫化铁明显污染内容物,硫化斑色泽较深,布满罐壁者,均作四类产品处理。

  c.发现固形物平均低于要求和糖水浓度,脂肪含量平均未达到标准要求,或国外合同有明确规定的物理指标,平均达不到要求者,均作四类产品处理。个别罐达不到以上规定的,不能评为一类产品。

  d.空罐密封检测二罐,其中一罐发现主要缺陷降类处理,二罐发现主要缺陷或一罐发现严重缺陷均作四类产品处理。

  e.发现样品有胖听、漏听作四类产品处理。

  五、检查评比的处理:

  1、全国通报表扬:该厂评比样品连续三年被列为一、二类产品、厂年度出口罐头合格率连续三年在97%以上,国际市场质量享有良好信誉的出口罐头厂。

  2、批评、处罚: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批评、处罚;

  (1)对无故不抽样的商检局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2)罐头厂参加检查评比的品种连续三次被列为四类产品,则给予该出口罐头厂吊销出口罐头厂注册证书和编号。

  (3)连续参加四次评比中,四类产品占五个以上的出口罐头厂,予以吊销出口罐头厂注册证书和编号。

  (4)评比原始记录(包括照片、实物等)应保存两年备查。

  (5)对评比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国家局提出申诉意见,由国家局征求半数以上评委意见后,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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