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同意在廊坊市、沧州市、运城市、包头市、鞍山市、延吉市、同江市、蚌埠市、南平市、宁德市、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吉安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焦作市、许昌市、衡阳市、株洲市、柳州市、贺州市、宜宾市、达州市、铜仁市、大理白族自治州、拉萨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33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或地区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为落实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部署,准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规模,在2016-2021年跨境电商平台订单统计试点的基础上,我司决定开展2022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统计调查试点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电商平台入网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联合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部署各地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加强监管,促使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杜绝问题食品销售,依法妥善处置涉案食品及原料,坚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调整事项见附件。
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金华市、舟山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景德镇市、上饶市、淄博市、日照市、襄阳市、韶关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南充市、眉山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宝鸡市、喀什地区、阿拉山口市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市场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联合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高效处理社会公众针对外卖行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到2025年,我国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大幅增强,网络零售持续引领消费增长,高品质的数字化生活方式基本形成。电子商务与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全面促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改造,成为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抢抓数字经济和直播经济发展机遇,积极培育发展直播经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新高地,加快新型消费提质扩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为培育壮大全市网络消费市场规模,优化网络消费市场结构,加快促进直播电商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网络促销、直播带货等活动,进一步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提升线上销售规模与影响力,对2023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照“达标即享”原则,对年内即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给予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首都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优势,激发个体经济活力与创造力,根据《电子商务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网店”)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为深化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引导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阳光化发展,营造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深圳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贯通发展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完善我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乌鲁木齐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管理制度(试行)》印发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电子商务主体,提升电子商务发展规模,构建电子商务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格局,经研究,决定实施电子商务发展“十百千万”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产业强市基础,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有效推动传统经济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新电商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和促进经济复苏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面提升深圳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水平,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广东跨境电子商务示范省创建,根据中央、省、市关于促进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加快发展一系列决策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履行好对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法定职责,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要求,省局定于10月至11月开展电子商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精神,加快推进中国(南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南充综试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中国(眉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眉山综试区)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要求,全面推进中国(鄂尔多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鄂尔多斯综试区)建设,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鄂尔多斯消费买全球、鄂尔多斯制造卖全球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六新”产业发展和“四新”设施建设总体部署,深入实施《吉林省“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电商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42号)等政策文件,推动新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现将《吉林省新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引导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维护跨境电商行业秩序,规范跨境电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发展生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试行开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优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全文解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增加了21项新的免罚事项。其中药品监管4项、价格监管1项、规范促销1项、信用监管1项、电子商务1项、广告监管6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1项、质量监管2项、计量监管2项、商标监管2项。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的通知》,对“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以下简称“点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引导平台和商户“亮照、亮证、亮规则”。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点亮”行动相关要点答记者问。
通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团购电商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切实规范自治区网络社区团购市场竞争秩序,减少资本在网络社区团购中的无序竞争,防止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构建社区商业生态的良性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社区团购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意见》通过“1+3”形式(即1个正文,3个附件),明确了贯彻落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意见。正文明确了贯彻落实地方立法全面推进“阳光厨房”建设、全面规范外卖封签使用、全面推广使用应用端、全面实施规范佩戴口罩的规定的四项主要任务。具体的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建设标准、外卖封签规范使用指引和“三小一摊”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要求分别在3个附件中做了规定。
制定出台《条例》,是实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支持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汕头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重要新生动力的必然需求;是巩固汕头跨境电子商务改革实践成效,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市场消费环境的法治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2021年9月,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70号公告(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自2021年9月10日起,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
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等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同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在10个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
《实施细则》以《若干措施》为基础,围绕“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完善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及“加大政府扶持服务力度”等方面提出对应的资助或奖励项目的扶持方向和标准。
2020年,海关总署推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大幅提升跨境网购退货的便利性,解决了“退货人”的后顾之忧。海关总署从消费者和电商企业角度就公告进行解读。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对《关于深入推进我区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市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有明就有关问题做出解读,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