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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坚持疫情防控不松懈 确保食品生产监督检测工作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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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2 09:30:32  来源:青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63
核心提示:严格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在生产加工场所存放、使用、加工、制作野生动物;严禁生产加工肉类及其制品过程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严禁生产加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严禁生产加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生产加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近期,面对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省市场监管局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防控工作不松懈,持续落实五项措施,坚守源头食品质量安全,维护食品生产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持续落实食品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排查监测工作监督落实到位。在严格督促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返青务工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基础上,加大对10月18日以来往返西宁、海东市务工人员的管理。凡以上务工人员均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才能上岗,不能提供核酸检测报告的,应在24小时内就近完成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纳入社区管理,按要求做好健康监测。

持续落实进货查验“五个严禁”。严格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在生产加工场所存放、使用、加工、制作野生动物;严禁生产加工肉类及其制品过程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严禁生产加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严禁生产加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严禁生产加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持续落实冷链原料全程管控。指导食品生产者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务必索取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消毒证明。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证、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的,不得生产加工。对不能提供消毒和核酸检测证明的,监督指导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及时进行检测和消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持续落实科学防控手段。督导食品生产企业落实科学防控措施,做好群防群控;严格落实员工健康状况基本信息排查登记报备制度,指导员工养成良好防疫习惯,严格执行“进厂检”要求,强化健康码、行程码“双码”查验,落实戴口罩、体温检测等措施,生产车间加大通风消毒频次,严格规范生产垃圾处理工作。

持续落实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全省四级食品抽样人员因工作所需,频繁穿插各市州地区,且抽样人员多来自省外。为遏制疫情蔓延,有效落实外防输入、严防疏漏的防控要求,现已暂停全省各级食品抽检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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