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第三方评估的总体要求、评估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机构的选择、保障措施等内容,细化引入第三方评估的阶段和环节以及具体情形,对第三评估结果的运用及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
《办法》指出,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均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各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出台的增量政策措施、已出台的存量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以及被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均可以进行第三方评估。
《办法》明确,评估成果可以作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出台增强了各政策制定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可操作性,实现了外部监督机制与自我审查工作机制的有机结合,对进一步规范政策制定机关审查行为、提升审查效果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