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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建第四届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1〕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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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3 11:22:29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680
核心提示:根据《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遴选,现组建第四届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46位专家组成,设顾问3人、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2人。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国卫办科教函〔2021〕489号
发布日期 2021-09-18 生效日期 2021-09-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国家疾控局、中科院办公厅(综合司),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根据《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遴选,现组建第四届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46位专家组成,设顾问3人、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2人。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专家委员会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委托,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并对全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咨询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事项的咨询评估论证:

一、病原微生物名录(目录);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三、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四、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出入境生物安全风险及管理要求;

六、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附件:   第四届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9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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