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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 联合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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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5 09:46:16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096
核心提示:各区、各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健康证明的办理、使用和宣传等环节,实施全链条无缝隙闭环监管,从根源上治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02 生效日期 2021-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各医疗机构,各相关行业协(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健康体检行业综合监管,规范全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联合开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部门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合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行业的全链条管理机制,保持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高压打击态势,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协调专项行动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对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同时依法依职责做好违法线索移送工作,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检查工作;负责加强广告监管,查处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虚假宣传行为监管。

(三)网信部门。负责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发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网络信息的网站及网络运营者进行查处。

(四)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协作,强化信息通报与监管联动,将行业自律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和普法宣传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化。

三、重点任务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健康证明的办理、使用和宣传等环节,实施全链条无缝隙闭环监管,从根源上治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

(一)健康证明“办理环节”:主要指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办理健康证明环节,由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1.检查内容:

各区卫生健康委以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信息为线索,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出租承包科室以及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坚决查处无证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行为。

2.检查要求:

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2016〕107号)(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参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相关内容,对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二)健康证明“使用环节”:主要是指按照法律法规,需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使用健康证明的环节。由卫生健康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检查内容:

卫生健康部门检查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适时联合开展健康证明有效性的执法检查。

2.检查要求:

(1)检查上述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情况。

健康证明形式:按照《通知》要求应为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书、诊断书和健康体检报告等(检验报告单应有正常值范围)。目前市场现存的健康证卡形式,不属于以上健康证明形式。

健康证明以《通知》附件中“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作为参考格式。重点查看“一般情况”与“健康检查信息”相关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医师签章”及“医疗机构盖章”。

(2)核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真伪。

主要包括:核查从业人员参加体检的形式是否属于医疗机构上门服务;体检项目是否存在缺项、漏项等。

检查从业人员参加体检的形式是否属于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涉嫌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体检内容是否包括:体征检查、采集便标本、采集血液标本、X线检查等(涉嫌出具虚假证明)。

检查中注意搜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证明、体检收费发票或明细、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健康证明“宣传环节”:主要指发布涉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广告的行为,以及发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网信部门负责。

1.检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网信部门对各部门发现并认定、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违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进行处置。

2.检查要求:

加大对广告及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力度,对违法违规发布的广告及互联网信息进行排查清理,并依法严肃查处。

重点查处违反《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相关规定,开展含有“上门体检”“上门检查”等内容的违法医疗广告及互联网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公共场所、食品相关企业、饮用水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提升卫生管理水平,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各医疗机构要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针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内部人员培训管理,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有序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二)加强案件线索移送。各部门发现伪造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相关线索,可移送属地派出所进行查处;如发现团伙组织伪造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相关线索,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案件线索移送市公安局查处。

各部门发现违法发布涉广告线索,可移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发现违法发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网络信息线索,由各区级主管部门上报至对应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移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查处。

各部门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上门体检、检查项目不全等线索,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发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广告涉嫌非法行医线索,依法移送卫生健康部门查处。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合检查。各区各部门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加强重点案件线索的梳理、研判和会商,明确法律依据。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依法受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查处。通过专项行动,不断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加强社会正性宣传教育。各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将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各项工作要求及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被监管单位开展依法依规宣传教育,督促其依法执业,鼓励群众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投诉举报,同时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检查中,对每个检查对象均需填写“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检查表(卫生健康部门填写附件2、3);每月底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统计表(卫生健康部门填写附件4),并于每月30日16时前,将统计表及月工作小结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电子邮箱(wsjdsyk@wjw.beijing.gov.cn,邮件标题:区名+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统计表及月工作小结),12月15日16时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邮件标题:区名+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总结)。

附件.docx
       1.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2016〕107号)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检查表(两部门联合)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检查表(卫生部门)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乱象”联合专项整治统计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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