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珠府函〔2020〕18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珠府函〔2020〕18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30 10:15:01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50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等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府函〔2020〕186号
发布日期 2020-09-29 生效日期 2020-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0-3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二、禁猎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

    三、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五、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地区: 珠海市 
 标签: 资源保护 动物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637) 法规动态 (85)
法规解读 (2600) 其他法规 (503)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