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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旧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 (市监食生函〔2020〕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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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7 03:17:1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6535
核心提示: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少浪费,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同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印制的食盐产品标签及包装材料,延期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食生函〔2020〕1596号
发布日期 2020-09-27 生效日期 2020-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旧标签延期使用的请示》(鄂市监文〔2020〕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少浪费,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同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印制的食盐产品标签及包装材料,延期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复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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