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24 01:54:43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2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猪保供稳价工作要求,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9〕44号
发布日期 2019-06-26 生效日期 2019-06-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省本级及各市冻猪肉储备最低收储量表(附件不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猪保供稳价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地要在坚决守住养殖不污染环境底线的基础上,落实属地政府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提高猪肉自给率的部署要求,一手抓非洲猪瘟防控,一手抓促进生猪生产,坚持高质量、高水平、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方向,加大要素资源投入,加快释放潜在产能,推进畜牧业提质增量发展,同时加强产销有效对接,做好冻猪肉储备及投放,确保我省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二、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按照治污设施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原则,支持养殖场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加快推进规模猪场建设,促进生猪生产;有关部门要指导做好环评验收、动物防疫、引种等工作,以尽早投产。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规划新建一批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规模养殖场从省内种猪场引进种猪,推动解决不敢养、不想养问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生猪自给率较低的地方,要尽快规划新建一批高水平规模生态养殖场,优化生猪产业布局。支持发展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优质家禽等特色产业,优化肉类供给结构。支持养殖水平高、管理优、实力强的现代生猪养殖主体投资发展生猪产业,支持其通过收购、入股、合作、代管等形式,改造提升传统养殖场,优化生产经营方式和主体结构。(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全面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进一步开展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风险隐患排查,全面摸清现有猪场生物安全水平底数,在2019年7月底前全面制定“一场一策”防控措施。加快实施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突出抓好设施设备提升和防疫制度落实,确保年内改造提升生猪养殖场1000家以上。督促存栏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加大原种场、大型规模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或者生猪养殖密集区排查频次,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建立区域性生猪养殖主体联防联控机制,做到排清一片、守住一片。加快区域性防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生猪生产重点县建设车辆高温清洗消毒中心、区域性生物安全隔离带等设施。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全链条有效处理和监管机制,阻止餐厨废弃物喂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全面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为抓手,深化生猪屠宰企业整顿提升,淘汰落后屠宰企业,在2019年7月1日前,对不具备生猪屠宰条件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全力指导支持屠宰企业加快内部布局、屠宰工艺、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改造,建立完善“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非洲猪瘟自检体系,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和肉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充实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强化检疫人员培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切实抓好冻猪肉储备。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市场形势研判,综合考虑短期市场价格变化和下半年市场供求状况,适时开展冻猪肉储备收储;入库前要进行非洲猪瘟抽检,确保储备猪肉安全。当猪粮比价偏高、生猪价格高位运行时,要通过强化产销衔接增加储备,增强后期市场调控能力,防范因收储而推高市场价格。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确定收储和投放的具体时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调运保障工作;粮食物资部门按职责具体组织地方储备冻猪肉收储、投放工作。各市要按照省确定的冻猪肉储备最低收储量做好收储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各地要根据市场情况,视情选择在重大节日前投放储备冻猪肉。若省内生猪价格分化明显或过度上扬,应及时实施冻猪肉储备省内跨地区投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强化产销对接和冷链体系建设。支持生猪产能不足地区跨地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支持浙商在省外建立屠宰企业,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严格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管理,重点保障规模猪场种猪和仔猪正常调运,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提升运输过程防疫水平。加大对猪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等的场所及其自有或租赁冷库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落实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现有渠道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支持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市场供应,及时足额将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贴发放到养殖主体,适时研究完善扑杀实施政策。加强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养殖场、饲料加工企业和屠宰加工企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对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积极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各地要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不断创新增信手段,通过政银保合作,探索以生猪为代表的活体抵押贷款模式,拓宽养殖户融资渠道。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适当提高政策性保险保额,将政府扑杀病猪纳入能繁母猪和生猪政策性保险责任范围,降低养殖风险。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附件:省本级及各市冻猪肉储备最低收储量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6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地区: 浙江 
 标签: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634) 法规动态 (85)
法规解读 (2600) 其他法规 (503)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7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